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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认识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2020-05-29
建筑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各个建筑机械设备有关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能很好履行其责任。履行好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必须正确理解和认识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本期开始共同讨论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一些概念。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概述

(一)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内容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主要内容有:

1、设备范畴:被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

2、使用范围: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3、管理范畴: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管理。

4、管理对现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备出租单位、设备产权单位、设备安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实际上,以上内容只是针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管的内容,不能涵盖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内容。

但是在实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这两部分内容又是很难分开的,实际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往往是以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来展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只是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一部分内容。

例如:建筑施工吊篮、附着式整体式脚手架等安装、拆卸与使用应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所以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范畴,但实际上目前各地大部分是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的。

再有就是建筑机械设备制造厂家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中未列入监管范围,但是在实际安全生产监管中却常常被提出监管要求,设备制造厂家是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不可忽视的监管对象,设备产品质量保证的源头在设备制造厂家。

而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中,设备制造厂家与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

因此,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要清醒地认识到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关系,不但要学习和了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和规定,还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内容的广泛性,死板硬套《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必然带来僵化的管理思想,不利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当前,不少地区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内容硬套在其它不属于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上,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从法律层次上来讲许多规定是没有上位法安全生产管理依据的。

所以,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内容应是与所有设备管理有关的各个责任主体,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建筑机设备安装、拆卸与使用管理,其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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