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三部门联合发布《丽水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试行)》 2020-02-03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丽水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建设局、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实施,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在基本建设程序相关环节工作流程和机制,市建设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丽水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18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印发

  丽水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级城市规划区内自2019年12月1日起新出具规划选址或规划设计条件的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即结构系统、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评价执行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 1165-2019)。

  第三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对表对标省市装配式建筑(含住宅全装修)考核指标,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等要求,列出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建立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联动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出让

  第五条 对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商住用地地块,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房意见。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的商住用地出让地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前,及时将具体指标函告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对其他公开出让的地块,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房意见。装配式和全装修建设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审查并监管实施。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除外),具备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在项目可研审查时应邀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实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意见。

  第三章 设计方案审查

  第七条 确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包含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部门方案会审时,通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与审查。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主要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实施楼栋、预估装配率等专项说明内容。(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就项目拟实施装配式建筑组织编制相应专项方案,同时可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装配率进行预审查评价,并将该审查结果及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2)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涉及结构超限的项目应在超限审查通过后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告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四章 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申报表、装配式建筑专项实施方案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施工图报审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部位、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装配式建筑修改后实施方案重新审查,审查结论作为图审依据。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可采用常规招标方式,也可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阶段采用EPC总承包模式招标,建设单位结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可参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其中,社会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发包方式。

  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后就开展招投标的,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联合体。

  第十三条 装配式建筑招标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类似业绩、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业绩、参建人员装配式建筑培训情况等,从中优选具备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六章 预制构件的生产、运输、施工安装

  第十四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严格原材料检验和构件生产质量的过程控制,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运输单位应按照运输方案或构件运输注意事项严格执行。

  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预制构件首件验收制度、首批预制构件安装样板验收制度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

  第七章 工程监管

  第十六条 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应采用驻厂监造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九条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价格应按照浙江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规程确定。未发布价格信息的,各相关单位可通过招投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可组织专家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对装配率进行验算,并对项目装配式进行确定和等级划分,该评价结果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作为践行“两山理念”的具体实践加以部署和落实,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支持力度,把省下达的工作目标和考核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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